服務範疇

內部組織


分 為 「 容 積 事 業 部 ( 二 部 )  、 都 更 事 業 部 ( 四 部 ) 、 建 設 暨 開 發 部 、 規 劃 設 計 部 、 都 市 計 劃 部 、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事 業 部 、 投 資 暨 資 產 管 理 部 、 公 保 地 事 業 部 、 行 政 管 理 部 與 財 務 部 。 」


容積事業部

- 接受基地專業評估

- 容積移轉混合堆疊運用

- TOD増額容積規劃

- 容積調派運用

都市更新事業部

- 事權計畫報核

- 危老計畫撰寫 

- 簡易都更申請

- 工業區立體化

規劃設計部

- 建築法令研析

- 建築設計規劃

古蹟及歷史建築事業部

- 古蹟及歷史建築保存相關研究事項

- 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及保存再利用

- 古蹟及歷史建築土地容積移轉

都市計畫部

- 都市計畫變更規劃

- 非都市土地開發規劃

開發部 

- 協助整合規劃

- 土地投資分析

- 土地新建規劃

容積事業部

容積移轉運用

       一、容積移轉效能

  1. 增加土地及整體開發價值、降低土地開發成本
  2. 放大建築設計量體、美化建築設計空間
  3. 提升都市更新案件、開發案件可重分配能力
  4. 創造更高總銷金額及整體獲利

        二、容積移轉種類

  1. 都市計畫容積-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等)
  2. 都市計畫容積-容積代金
  3. 都市計畫容積-歷史建築容積(非大稻埕)
  4. 古蹟容積
  5. 大稻埕容積

       三、容積移轉混合堆疊

  1. 臺北市依「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可使用都市計畫容積(公共設計保留地及代金)、古蹟容積、大稻埕容積及歷史建築容積,混合堆疊至最大上限,為基準容積之50%。
  2. 新北市桃園市從其容積移轉相關規定可混合使用不同類型容積,惟無法超過「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超過基準容積之40%。
  3. 臺中市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古蹟容積與都市計畫容積(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代金)不得混合使用。
TOD增額容積規劃

        一、各地區TOD增額容積比較

  1. 臺北市---增額容積加計各項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容積移轉移入之容積、增額容積、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及其他容積獎勵等不得超過基準容積2倍。
  2. 新北市---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分開檢討,惟建築基地申請增額容積、容積移轉、其他容積獎勵及都市更新條例容積獎勵後之總容積,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之2倍。
  3. 桃園市---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分開檢討,惟建築基地申請增額容積、容積移轉、其他容積獎勵及都市更新條例容積獎勵後之總容積,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之2倍。

        二、增額容積實務運用

  1. 可個別申請地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增額容積屬於有價之獎勵容積,應與容積移轉及其他獎勵項目進行成本分析比較後,於基準容積2倍總量下,呈現優先導入項目順序。
  2. 應先申請增額容積使得申請容積移轉地區(新北市):應整體考量申請增額容積加容積移轉所創造之單坪效益,再決議是否導入增額容積、容積移轉。
容積調派運用
  1. 將受限制建築又無法以容積移轉方式處理之土地,透過都市計畫容積調派方式,充分活化運用容積量體。
  2. 將都市計畫總量管制原則內之容積,調派至開發需求、價值更高之地區高效運用。
  3. 突破創造無法辦理都市更新、危老重建之土地開發價值,最高強度開發模式,除導入容積移轉達基準容積之1.5倍外,可再加計容積調派達基準容積之2倍。


古蹟及歷史建築事業部

協助古蹟及歷史建築保存相關研究事項

       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 國泰建設完成菊元百貨歷史建築古蹟復育及指定作業(目前持續進行中)
 促進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及保存再利用

       編寫古蹟及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作業、協助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

  • 市定古蹟大稻埕辜宅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核備已完成)
  • 市定古蹟朝北醫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修訂(核備已完成)
  • 市定古蹟士林神農宮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核備已完成)
  • 市定古蹟景美集應廟古蹟管理維護計畫修訂及擬定修復再利用計畫(核備已完成
  • 市定古蹟艋舺洪氏祖厝緊急搶修計畫及擬定修復再利用計畫(已完成)
 推動古蹟及歷史建築土地容積移轉
  •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 推動歷史建築得依文資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使歷史建築與古蹟容積移轉相同。


都市更新事業部

事權計畫規劃
  1. 全盤計畫擬定
  2. 劃定單元研擬
  3. 時程進度控管
  4. 協調公、私部門意見
  危老計畫撰寫
  1. 協助申請單位建築物評估
  2. 量體高度配置
  3. 計畫擬定送審
簡易都更申請
  1. 協助範圍評估
  2. 容積獎勵檢討
  3. 建築線指示圖
  4. 相關書件送審劃定單元擬定
工業區立體化
  1. 作業申請
  2. 確認回饋機制


都市計畫事業部

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透過研擬或修訂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以達到容積增量之目的。

     已公告實施:

  1. 國產南港北基地使用分區變更案
  2. 興富發台中容積調派案
  3. 陳德星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
  4. 陳德星堂回饋金修訂案
  5. 樹籽文山容積調派案


規劃設計部

建築法令研析

        透過客戶所需之開發模式,依序檢討中央及地方之相關建築法規,以確保所有評估方案皆為最大可行性之分析。

 建築設計規劃

        依據產品定位需求與其規劃之獎勵值,協助評估建築物量體、配置、樓層高度與地下開挖數值與法律規範,亦可透過先行規劃建築量體來反推出容積獎勵之最大上限。


開發部

協助整合規劃
  1. 最適開發範圍評估
  2. 都更劃定與鄰地協調
  3. 說明會舉辦
  4. 分配比例模擬試算
 土地投資分析
  1. 各式土地開發評估(含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
  2. 土地開發獎勵值堆疊
  3. 投資效益比較分析
  4. 尋找潛在投資人
 土地新建規劃

      依土地之區位、面積、形狀、大小加以分析最大可行性。

      如:混合使用容積移轉、容積調派、都更獎勵、危老獎勵等方案。